(2016)浙0282执6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远大电机厂、慈溪市普雷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远大电机厂,慈溪市普雷电器厂,张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远大电机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组织机构代码:78678431-X。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世权,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普雷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洋浦桥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27398-1。投资人:张金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金立,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远大电机厂与慈溪市普雷电器厂、张金立(2016)浙0282民初64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市普雷电器厂、张金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88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535元、执行费9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6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