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裘宗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华,裘宗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144号原告:刘清华,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裘宗华,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华与被告裘宗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清华负担。审 判 长 喻伍件人民陪审员 梁成意人民陪审员 周维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