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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应平与杨爱平、龚林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平,杨爱平,龚林寒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608号原告杨应平,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高铭(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爱平,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龚林寒,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平与被告杨爱平、龚林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应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应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公��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杨应平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龚泽勇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