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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谢丽萍与攀枝花市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萍,攀枝花市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丽萍,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张忠,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955153。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163号附44号。法定代表人:张益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谢丽萍与攀枝花市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