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智英与王洪伟、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智英,王洪伟,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谢智英。被执行人王洪伟、刘玉峰。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智英与被执行人王洪伟、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04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智英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刘玉峰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谢智英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王洪伟、刘玉峰共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洪伟银行无存款、无���屋,查封了其车辆的车籍,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刘玉峰银行无存款;查封了其车辆的车籍,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已查封其房屋,但因本案标的过小无法处置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王洪伟、刘玉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均未实现。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9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