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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988号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999号九重锦园7幢32层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8760165。法定代表人:刘配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莉,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1-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法定代表人:买亚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