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马梁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马梁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特34号申请人: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6082153X2。法定代表人:刁发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马梁艳,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梁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许劲松审 判 员 张虹良人民陪审员 汤军昌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