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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王金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王金健,郑建增,王兰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健,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郑建增,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王兰苹,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健、郑建增、王兰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310000元、利息53398.32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3376元、执行费5350.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4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