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与冯兵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冯兵善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3860号原告: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韩口村大市场。经营者:李大成,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爱,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冯兵善,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以下简称义合源酒店)与被告冯兵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合源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兵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合源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餐饮费310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原告处就餐,每次就餐被告均在餐单上签名确认,被告共计欠原告餐费3108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兵善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兵善多次在原告义合源酒店处就餐,拖欠原告餐费3108元,此款未能向原告给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对原告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要求被告冯兵善支付餐饮费31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兵善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支付餐饮费3108元。如被告冯兵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兵善承担。该费用原告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已预交,由被告冯兵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赣榆县石桥镇义合源酒店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