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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波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75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波,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现居住于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岚,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爱娣,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波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波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小天鹅公司退回购物款1788元,赔偿5364元,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波当庭撤回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波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波负担。判后,张波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退回张波购物款1788元并赔偿5364元;3、判令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张波认为,原审法院有如下错漏查明的事实:1、未查明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在2016年3月3日、3月11日、3月13日等多日以1788元/台的价格销售涉案洗衣机。2、在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经营网站,张波并未有相应权限可查询其历史交易记录。3、若价格¥2699.00并非产品销售价格,则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在限时促销时没有告知消费者其促销前原价;二、原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1、张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消费性合同处置中,保障其销售商品时价格信息准确,并确保其不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表述,显见价格表述方式能让消费者简单清晰了解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也是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在案件举证应当履行的义务。2、原审法院认定,没有法律规定标示的价格必须与原价进行比较,属于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理解。按照比较价格的惯例来说,以价格¥2699.00为参照物判断优惠力度和以仅此一天实际却并非一天的促销手段进行促销,小天鹅公司、天猫公司的行为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恶意。特别是其仅此一天的促销手段,诱导张波认为该促销行为属全年仅此一天的促销,进而作初了错误的购买决定。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欺诈。小天鹅公司答辩:张波购买涉案产品的优惠活动与小天鹅公司在之后推出新的促销活动并不矛盾,而且,张波在起诉时并没有将此作为欺诈的理由。张波购买的价格在前后两个月内都是最低价格,其并没有实际损失。对于涉案产品页面标示的划线价格,小天鹅公司在官方网站首页、产品搜索页面、具体产品页面等均有明确解释,表明该价格是厂家的市场建议指导价,并非原价,小天鹅公司不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而且,张波购买涉案产品的价格,无论是和市场建议指导价、还是历史成交价格相比,都是优惠的。总之,不同意张波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天猫公司答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原审判决。需要强调的是,张波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撤回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在上诉时又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天猫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已经尽到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张波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张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