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与北京龙源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融达致远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北京龙源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融达致远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1468号原告: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西段。医疗机构登记号PDY11001-X41160111A1001。负责人:张志长,系该分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相、郭文鹏,系周口市川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龙源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道卫强校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14037386。被告:北京融达致远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周庄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9738768E。法定代表人:杨茂田。第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楼***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换,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与被告北京龙源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融达致远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2015年原告与两被告及第三人先后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医院设备合作协议》、《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协议》。原告与北京龙源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融达致远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医院设备合作协议》尚未履行,即被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源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协议》替代而终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北京市仲裁机构管辖合同争议;《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第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第三人实为被告地位。审理中查明本案第三人已先行就《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协议》与本案相同的权利义务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提起了民事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一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汝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