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向前、莫瑞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向前,莫瑞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向前,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莫瑞银,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向前、莫瑞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