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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葛常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461号原告:葛常华,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佐忠,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兰山路交汇处向西50米路北。原告葛常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葛常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葛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1日7时30分许,黄正文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重型货车沿火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的右侧前部与顺行的葛尧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轿车的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是鲁Q×××××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因此成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常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