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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普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红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工。被申请人:河北普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189258-6。法定代表人:楚红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楚红昌,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申请人:马希英,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河北普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红昌、马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普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红昌、马希英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楚红昌、马希英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楚红昌、马希英名下银行存款和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琳琳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