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诉被告谢燕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谢燕波,李洪,谢悍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地址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企业非法人杨梁煌,该行负责人。被告谢燕波,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李洪,女,198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谢悍根,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告谢燕波、李洪、谢悍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燕波、李洪、谢悍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燕波、李洪、谢悍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谢燕波、李洪、谢悍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