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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利广朝与陈连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广朝,陈连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840号原告利广朝,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连光,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利广朝诉被告陈连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广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利广朝负担。审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