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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裴彬与卢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彬,卢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262号原告:裴彬,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货车司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卢梁,男,199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庭海(系被告卢梁叔叔),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铜仁市科协公务员,住铜仁市,特别授权,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马岩村村委会推荐。原告裴彬与被告卢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裴彬负担。审 判 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