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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蔡琳与曾永华、孙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琳,曾永华,孙曌萍,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710号原告:蔡琳,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被告:曾永华,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被告:孙曌萍,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鹭,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婷,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东,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蔡琳诉被告曾永华、孙曌萍、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蔡琳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已减半,应退回原告蔡琳11800元),由原告蔡琳负担。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韩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