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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勇、刘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勇,刘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797号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5012XXXXU。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渊,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勇,男,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告:刘小琴,女,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花物业公司”)与被告丁勇、刘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水仙花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润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