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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固镇县湖沟镇同庆混凝土搅拌站、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固镇县湖沟镇同庆混凝土搅拌站,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湖沟镇同庆混凝土搅拌站,住固镇县湖沟镇王洲村。法定代表人:陈哲,机构代码:L9083558-0。被执行人:XX,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固镇县湖沟镇同庆混凝土搅拌站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