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正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文迪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博文迪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86号原告陕西正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皇家公馆*栋*****室。注册号610000100031343。法定代表人冯秀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潇,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宏光,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博文迪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白杨西村阳光台3**第*幢*单元**层*****号。注册号610100100730633。法定代表人马浩,经理。原告陕西正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文迪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其向被告供应投影机、电子白板、安装线材等,合同金额15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供货,但被告至今未付款。其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1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正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