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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金荣与孔范臣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荣,孔范臣,曲秀琴,孔凡荣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98号原告郭金荣,女,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智懿,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范臣,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曲秀琴,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同被告孔范臣。第三人孔凡荣,女,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荣诉被告孔范臣、曲秀琴、第三人孔凡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在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孔范臣、曲秀琴住址(绿园区XXX小区)不正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上述住址的房屋原系二被告所有,但在2016年10月25日已卖给案外人,现二被告已不在此居住。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身份证记载,二被告住址为长春市宽城区XXX号,故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应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韦廷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