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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吁忠、项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吁忠,项玲英,吁琦龙,熊志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4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05882894-3,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吁忠,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项玲英,女,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吁琦龙,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熊志飞,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吁忠、项玲英、吁琦龙、熊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2457号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熊志飞所有的位于南昌县昌南新城诚义路24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35栋二单元1302室房产。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志飞所有的位于南昌县昌南新城诚义路24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35栋二单元13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