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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金国、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国,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金国,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169212-3,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西路246号、252号、260号、266号、274号、280号、290号。法定代表人:施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法定代表人:吴文其,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文其,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法定代表人,吴金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村民委员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筶杯村。负责人:吴金标。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吴金国、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金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在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62×××16以及中国建设银行62×××99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被冻结、划拨的资金归还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筶杯村民墓地用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金国诉称,1.法院所冻结其位于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62×××16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62×××99虽名义上是由其开设,但上述账户实际上系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筶杯村(以下简称筶杯村)老年协会的账户。2014年6月,为适应工作需要,筶杯村的两委班子研究成立村老年协会,因该协会暂未经民政机关登记,故无法设立对公账户,故经该村老年协会推选、该村两委的决议,该村老年协会账户以村内较有名望的吴金国(即本案异议人)的名义开设;后,于2015年4月28日分别在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开设账户62×××16,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账户62×××99;上述二账户的卡折和密码分别由筶杯村老年协会理事吴金国及吴光金保管。2.上述二个账户中的收入除利息部分外,均为筶杯村村民筹款存汇,账户支出均为筶杯村两委和该村老年协会的事务支出。其中:(1)2015年9月3日,该款账户向村书记吴茂荣的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用于偿付该村老年活动中心施工期间一民工意外坠亡事故的赔款;(2)2016年2月2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7月2日、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11日,上述账户先后转出人民币38万元、40万元、80万元、30万元、15万元至该村公墓承建人范金高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该村公墓施工的进度款;(3)2016年7月22日,上述二个账户共向许建清、林建斌银行账户转入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24万元,用于偿付该村公墓施工期间二个民工的意外塌方致死赔款。综上,法院所冻结的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确实为筶杯村老年协会的专用账户,其存款为埭头镇筶杯村村民的个人财产,且其在短时间内也没有上述巨额收入,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其上述位于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62×××16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62×××99的冻结。本院查明,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吴金国、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农村信用合作社(现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民委员会、吴金国、吴九横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200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01)涵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农村信用合作社(现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自1998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7.98‰计息,自199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民委员会、吴金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农村信用合作社(现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吴九横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20元,由被告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民委员会、吴金国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莆田市恒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文其、原莆田县恒盛经济贸易中心、原莆田县埭头镇筶杯村民委员会、吴金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国欢农村信用合作社(现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7月15日,本院予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02)涵执字第5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且在银行有存款,2016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02)涵执字第59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其中实际冻结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莆田分行荔城支行账号43×××80中的存款人民币23606.7元,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莆田分行涵西支行账号62×××99中的存款人民币66546.7元,莆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头分理处账号9040416050100100000221中的存款人民币19744.77元,莆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头分理处账号62×××16中的存款人民币1113379.45元,上述实际冻结到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223277.62元);2016年12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02)涵执字第56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金国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区××街道××路××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02)涵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存款人应以实名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我国确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这一法律制度即赋予个人存款账户的排他性及专属性。异议人吴金国主张本院冻结的其位于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62×××16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62×××99系案外人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筶杯村(以下简称筶杯村)老年协会的账户,异议人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审查。如案外人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异议人吴金国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吴金国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凤美代理审判员  林振飞代理审判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赛琼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