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93号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杜琢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人,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北村。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