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与艾意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艾意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704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245号。法定代表人:彭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朋,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意春,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与被告艾意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意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