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淑利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利,李洪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徐淑利,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李洪宽,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徐淑利与被执行人李洪宽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昌民(商)初字第1113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李洪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经多次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淑利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奇祥审 判 员  刘利明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