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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响玲、李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响玲,李警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60号之一申请人王响玲,又名王响令,男,194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李警卫,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王响玲与被申请人李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王响玲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李警卫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李警卫提供现金30000元进行反担保,并请求解除对豫B×××××号小型普通客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警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警卫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160号申请人王响玲,又名王响令,男,194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身份证号:410225194202161017。被申请人李警卫,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关乡豆砦村四组。身份证号:410225198103151014。申请人王响玲与被申请人李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响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警卫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予以扣押。申请人王响玲提供现金900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响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警卫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毕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