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霄与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霄,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郑霄,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罗明,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郑霄11000元。罗明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明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