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某发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发,章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40号原告郭某发,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委托代理人胡廷华,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敏,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发诉被告章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郭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发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