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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某发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发,章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40号原告郭某发,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委托代理人胡廷华,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敏,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发诉被告章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郭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发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