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左新中与李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新中,李治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538号原告:左新中,曾用名左新忠,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白宗礼。被告:李治文,西峰区肖金镇人。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系被告李治文儿子。原告左新中与被告李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新中的委托代理人白宗礼、被告李治文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新中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表兄弟关系。2015年1月份,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2015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2%。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今年无能力偿还,2018、2019两年可以分期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原告左新中向被告李治文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于2017年3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附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间借贷行为属实,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治文归还原告左新中借款10万元,并从2015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借款偿还之日。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李治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