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康宝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宝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28号罪犯康宝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平泉县人。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承市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宝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5月2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宝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康宝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至2040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周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