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汝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于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韩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汝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晋某,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韩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8月3日作出的汝计生钟征字【2010】46号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再对第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汝执字第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