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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廷兰、程庭凤等人诉杜正清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廷兰,程庭凤,欧德福,杜正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21-1号原告:程廷兰,女,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冕宁县。原告:程庭凤,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冕宁县。原告:欧德福,男,汉族,1951年7月16日出生,住冕宁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海,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杜正清,男,1957年1月4日出生,彝族,住冕宁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刚,男,汉族,1946年4月25日出生,住冕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程廷兰、程庭凤、欧德福诉被告杜正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程廷兰、程廷凤、欧德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廷兰、程庭凤、欧德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廷兰、程庭凤、欧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程廷兰、程庭凤、欧德福负担。审 判 长  周罡英人民陪审员  叶富强人民陪审员  伍金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