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奇均与郭青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奇均,郭青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222号原告:敖奇均,男,生于1963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青才,男,生于1964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奇均与被告郭青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奇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奇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奇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5元,由原告敖奇均负担。审判员 刘云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