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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奇均与郭青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奇均,郭青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222号原告:敖奇均,男,生于1963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青才,男,生于1964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奇均与被告郭青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奇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奇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奇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5元,由原告敖奇均负担。审判员  刘云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