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泗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泗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泗栋,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住平阴县。2010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泗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泗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张泗栋驾驶鲁A×××××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平县城区工业园区新东岳集团时,与顺行的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泗栋驾车逃逸。张泗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泗栋于2017年4月6日到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泗栋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除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外,由张泗栋一方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张泗栋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泗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马某、王某的证言及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2010)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泗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泗栋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泗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井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