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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建云、范如望与被执行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云,范如望,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云,女,1950年5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如望,男,1945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都昌欣界苑。法定代表人:吕国文。申请执行人王建云、范如望与被执行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8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在本辖区内无房产,故被执行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8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