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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从琼与刁良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琼,刁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从琼,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刁良清,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王从琼与刁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刁良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良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6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