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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卓军、周文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卓军,周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71号申请人:吴卓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周文栋,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吴卓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此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新国用(2010)第XXX号工业用地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卓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卓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