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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育如、陈颖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育如,陈颖明,黄翠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特3号申请人陈育如,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申请人陈颖明,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申请人黄翠琴,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育如与陈颖明、黄翠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育如与陈颖明、黄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调解。经查,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申请人陈颖明、黄翠琴因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陈育如借款3次共150000元。2017年6月12日本院召集双方调解,申请人陈颖明、黄翠琴确认借款150000元的事实。经新丰县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现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陈颖明、黄翠琴欠申请人陈育如借款150000元,限陈颖明、黄翠琴于2017年6月20日前还清。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英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