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542号原告:钟某,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蒙某,女,1971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原告钟某与被告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