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罗兰花、周雪岚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兰花,周雪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特6号申请人:罗兰花,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甘丽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雪岚,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代理人:周虹羽,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系被申请人女儿。申请人罗兰花申请宣告周雪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兰花称,申请人的丈夫周雪岚于2016年5月1日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意识不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脑挫伤、偏瘫、失语、硬膜外血肿。被申请人事故后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明显下降。2017年5月9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周雪岚无法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认定周雪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周虹羽称:我是被申请人的女儿,出了交通事故后,我父亲就变成这个样子,不能说话,也不能表达。后我们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父亲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对我母亲的申请没有异议,我也同意我母亲作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雪岚,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申请人罗兰花系被申请人周雪岚妻子。2016年5月1日下午8时50分许,案外人罗佐华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村××星××路段,遇对向周雪岚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雪岚、罗佐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出院诊断:基底节出血,脑挫伤,硬膜外血肿,偏瘫,失语。2017年4月27日,申请人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周雪岚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5月9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周雪岚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轻度智能损害,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户口簿、鉴定意见书、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雪岚因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轻度智能损害,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罗兰花系被申请人周雪岚妻子,由其作为周雪岚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雪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罗兰花为周雪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俊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