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岩某某在勐海县打洛镇豪爵铃木摩托李专卖店后面仓库门口,以秘密方式窃取没上锁的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一辆。同月,被告人岩某某在勐海县打洛镇开心休闲会所后面院子里,以秘密方式窃取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岩某某将窃取的两辆摩托车骑至缅甸勐拉销赃。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岩某某在勐海县打洛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路旁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价值1,100元,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6,480元。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现已被勐海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摩托车二辆,价值7,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岩某某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二辆,价值7,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