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平与余文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余文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47号原告李平,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孙叶林,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文钦,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余文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文钦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余文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