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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平与余文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余文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47号原告李平,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孙叶林,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文钦,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余文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文钦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余文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