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与金铁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金铁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47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张传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维,系该行职员。被告金铁植,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与被告金铁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本案诉讼需增加追诉保证人、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另行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