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章腊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腊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腊信,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腊信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云洁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腊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章腊信来到本市东湖区大士院住宅二区34栋3单元402室,趁房主被害人潘某在对门母亲家中吃早饭之际,推开虚掩的房门进入屋内,盗得一包软中华香烟,但被潘某发现,章腊信在慌乱中将香烟从窗口丢弃,后章腊信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腊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章腊信的供述和辩解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腊信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腊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腊信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腊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