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瑞娥与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娥,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2039号原告:孙瑞娥,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淄川区,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淄川区。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3223343226915。法定代表人:邹宗正,执行董事。原告孙瑞娥与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瑞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瑞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3523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万元以及2017年6月份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每月2万元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和熔块。2017年2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03523元。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但直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对所欠货款及利息均未支付。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欠孙瑞娥货款(煤炭款、熔块款)2003523元,经双方协议于2017年4月到12月每月还款20万元,从2017年3月开始付利息每月2万元,每还20万元利息减2000元,到还完为止。但此后,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和利息。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娥与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交付煤炭和熔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03523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有约定,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支付第一期货款20万元,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3523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每月2万元,每还20万元利息减2000元,实际为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原告请求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其截止2017年5月份利息损失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自2017年6月份至全部货款还清日每月2万元的利息损失,原告计算有误,应按双方约定每月2万元,每还20万元利息减2000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瑞娥货款003523元。二、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瑞娥截止2017年5月份利息损失60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2063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瑞娥自2017年6月份至全部货款还清日的利息损失(每月2万元,每还20万元减2000元)。四、驳回原告孙瑞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8元,减半收取计11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54元,由被告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