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某诉被申请人温某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温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09号申请人:谢某,女,汉族,1952年9月12日,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温某,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某诉被申请人温某宣告失踪一案,申请人谢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