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辛风明与杨国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风明,杨国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129号之一原告:辛风明,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景县。被告:杨国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景县。原告辛风明与被告杨国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辛风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辛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保全费257元,共计478元,由原告辛风明负担。审判员 马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