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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振新与赵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新,赵茂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574号原告:陈振新,男,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赵茂进,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新与被告赵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振新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陈振新负担。审判员  陈首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